113年度上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富第企業行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陳韋允 住○○市○○區○○○路00號0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4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及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4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
可參,而上訴人
迄仍未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有本院查詢表
可憑,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