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175號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何宜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隆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炎宏
本件准由被上訴人通順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蕭旭佑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被上訴人通順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蔡建男變更為蕭旭佑,並據其具狀
聲請承受訴訟,有聲明狀、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憑,
爰依
上開規定,准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劉定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