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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吳睿森
訴訟
代理人
林祐任
律師
視同
上訴
人 吳振芳
吳振泉
梁育華
周俐君(即周義峯之
承受訴訟
人)
陳秀惠(即周義峯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柏宏(即周義峯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參 加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張明賢
被
上訴人
梁修齊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