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字第23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左營總醫院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0,367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4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民事聲明上訴狀雖有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未併提出
委任狀),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