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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德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向榮
王邦宇
王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振中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洪肇垣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秀玉
仲捷
不動產
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