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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洪陳美仔
            洪文彬  
            洪文平  
            洪文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鄭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