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以上二人共同
相 對 人 韓宜倫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債權人
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一一0年度抗字第一五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以其已無再為假扣押必要,聲請撤銷如
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