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嘉英
相 對 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權人
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抗字第19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抗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依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