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周施秀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允良營造有限公司、梁慶源沈鈺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742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36,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