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字第8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17,974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