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抗字第2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因與再審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