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德港科技開發洋行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6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100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