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易字第42號
再審原告 郭寶崇
上列再審原告對與再審
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93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