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易字第45號
楊玉彩
楊濶源
上列再審
聲請人因與再審
相對人陳桂女、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另楊麗曄、楊玉彩如欲委任楊濶源為
代理人,應一併提出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