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楊建彰(原名楊昭宏)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雖經裁定准許
訴訟救助,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前訴訟程序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並不及於再審之訴,再審原告仍應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3,420元【6,000元/㎡×(77.03㎡+20.92㎡+23.36㎡+14.26㎡)】,應徵再審裁判費1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