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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唐富家
訴訟
代理人
張雨萱
律師
劉思龍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佳津宏
訴訟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黃毓棋律師
按
法院於
言詞辯論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