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陳振發「利息起算日」中關於「109.5.31」之記載,應更正為「109.5.3」。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