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