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聲字第1號
上列
聲請人就其與林和興間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勞上字第一○號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下稱
本案)之當事人,其主張本院於112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就
對造當事人林和興之陳述內容未詳實記載,而此攸關其對本案判決之
上訴理由,聲請交付本案
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自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