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128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210,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