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上字第22號
朱雅蘭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上列附帶
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西班牙鐵路建設和協助股份有限公司(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
違約金事件,
附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976,45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9,336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