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光昱能源有限公司
王宸博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
上訴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上訴人原判決原載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然應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誤繕,
爰依前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