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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建上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光昱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冠諳  

上訴 人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李恩喆  
            王宸博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原判決原載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然應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誤繕,依前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