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禾申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聲明請求再審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292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38,773元,未據其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