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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邱娜萍即鴻鑫化工企業行
上列
抗告人
因與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
駁回
其
聲請
更正錯誤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