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羅子琇
戴舉璋
張玉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43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二四三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另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4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錄音光碟,其理由為欲明瞭視同
上訴人戴舉璋於該期日之開庭陳述內容等語。
經查,依聲請人
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
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故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如
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均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