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進興
陳榮義
陳秋蘭
陳秋燕
陳進東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玄光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返還溢收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該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90號裁定命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20元(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已如數繳納完畢。惟系爭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215,521元,系爭裁定卻誤核為771,990元,致聲請人溢繳9,075元。聲請人已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溢收之裁判費。二、查,聲請人雖以系爭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誤為由,提起抗告,惟經本院於113年5月6日以113年抗字第3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是系爭裁定所核訴訟標的價額771,990元既無違誤,則該裁定據而命聲請人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即無不合,聲請人依此數額繳納,自無溢繳情事。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