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駁回再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