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醫上字第8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113年度醫上字第8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5,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8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
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