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彭正元律師
上開附帶
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判決,提起
附帶上訴。查
本件附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80,3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87,179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
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