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
楊席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4,012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