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
聲請人 黃耀烱 住屏東縣○○鎮○○里○○路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
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國112年10月26日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確定裁定(下稱
系爭確定裁定),向本院聲請再審,此有其113年1月24日、同年2月15日書狀及本院同年2月19日電話紀錄
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系爭確定裁定之再審,應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