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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重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劉慧珍
葉雅雯
林壎南
陳清心
劉雪珠
蔡文財
李麗容
許靜文
林秀緣
王子龍
王鈺菁
王竣鴻
(上十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茲貝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李錦臺律師
王舜信律師
再審
被告
王崇德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劉定安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慧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