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蔡素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5,251元,應徵
裁判費142,8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