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洲文
蔡黎明
張宗勇
顏啟峰
黃家業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57萬9,317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8萬5,4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