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上字第4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5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6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7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8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9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10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簡良鑑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4至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