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陳金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謝彩鈴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
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