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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度上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富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欣宜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附帶
上訴
人 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美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