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蔡彥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8萬8,24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