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易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松益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領取
履約保證金事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起反訴。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010,094元(計算式:1,040,000元+1,040,000元+500,000元+149,240元+如附表所示起訴前利息280,854元=3,010,094元,見本院卷二第95-96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251元,茲限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