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
訴訟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1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被上訴人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
防禦方法之意見及
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關於
兩造主張事實及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本院對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第一審判決相同,爰引用之,不再贅述。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雖聲明上訴,然未表明對於第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更未提出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遑論關此之事實及證據,其上訴並無理由,應為甚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