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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度保險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鴻廣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聰源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
律師
林澤均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廖珮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