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禾申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
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
經查,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前因與
聲請人即債務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而相對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即第一審判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命為給付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9號廢棄改判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最高法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609號裁定、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假扣押裁定
可憑,並經本院調閱假扣押卷宗及本案卷宗
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