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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度再易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9號
再審聲請人  連恒良  

再審相對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539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僅於聲請狀引用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後段規定,而未表明原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再審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