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郭寶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42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查: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再審之訴
裁判費28,575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參照),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