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鍾建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2,094元(計算式:851,498元+770,596=1,622,094),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3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