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度建上易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嘉恆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訴 人  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晴萍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