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劉泓毅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丰普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即更名前丰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本院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