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71號
再
抗告 人 CHERRET LEAKEY NDIWA(中文名:查力基)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確認鑑定報告無效(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171號裁定再為抗告。查
本件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
律師為
代理人,亦未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