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257號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257號裁定再為抗告。查
本件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