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258號
抗 告 人 林心儀
相 對 人 林源章
陳麗卿
林源龍
陳雪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名下並無任何完整土地,僅有現居房屋之基地一半持分,本院民國114年10月29日114年度抗字第258號裁定卻記載伊名下有2筆土地,
顯有錯誤,
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述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另所謂顯然錯誤者,
乃指
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
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三、
經查,本院
前揭裁定係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而表示
抗告人名下有2筆土地,此與本院本來之意思相符,該裁定並無誤寫之情,抗告人以其未具單獨所有土地,主張本院
上開裁定有所誤寫
云云,自非可採,是其聲請更正錯誤,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